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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和《安徽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资料来源:      日期:2013年05月15日 10:32     浏览量:

纪委,党委各部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工会、校团委

《安徽理工大学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和《安徽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实施意见(修订)》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安徽理工大学党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教工委〔20096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规范党务行为,提高党务效能,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为建设国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可靠政治保障。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学校大局,促进科学发展;

(二)依法依纪,有序推进;

(三)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四)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五)改革创新,积极稳妥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的党务公开。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单位党员、师生员工关注的党内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公开。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确定。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

(四)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工作规则;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内其它制度建设情况。

(五)党代会筹备、召开的有关情况。

(六)党员队伍建设与发展情况,民主评议党员与考核、奖惩情况,党员教育与培训情况。

(七)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

(八)贯彻落实上级干部政策情况;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

(九)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与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违法违纪案件及重要信访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

(十二)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整改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十三)党员和师生员工关注的,并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及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与成员分工情况。

(四)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考核、奖惩情况。

(五)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和制度情况,本单位内设机构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管理情况。

(六)本级党组织制定的有关管理规章;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七)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党内表彰、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八)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整改情况。

(九)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党务公开的内容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参照第八条确定。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适宜在全校公开的,通过公文、会议、校园网、宣传橱窗等形式公开;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的,应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员工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对于党内常规性、一般性的工作,分别由学校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决定后直接公开。

(二)对于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开,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公开主体提出公开事项,报上级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公开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核。

3.公开。公开主体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公开。

4.反馈。公开期间,由公开主体设立意见箱或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可以就有关事项申请公开。申请公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申请内容向相应的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10日(最长不超过20日)内研究(报批)并予以答复。对不能公开或暂缓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三)按研究或报批同意的方案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党务公开工作档案。各单位党务公开的公告和其他文稿,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除本单位留存外,须报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要依照党规党纪的相关规定,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公开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全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分为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后的最快时限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上级文件有公开时限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其它党务公开事项的公开时限,由公开主体根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和形式决定或提出,但不得少于3天。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与监督保障

十七条 学校成立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审定党务公开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公室。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相应的党务公开领导机构。

十八条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党委职能部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对于违反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党务信息,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对按规定申请公开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或情况,给他人和组织利益造成损害并产生直接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党务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在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公正、科学规范,党员和师生员工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进行评议和监督,并对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党务公开检查制度。党务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对全校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述职述廉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本意见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实施意见》(皖教工委〔2009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实施本意见。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学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学校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尊重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激发师生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保障师生的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紧紧围绕广大师生和社会关注的学校重点事项和热点问题,依法进行校务公开,增加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能。

第四条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校行政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纪委、工会监督;师生员工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营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坚持依法依纪、有序推进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做到合法合规;三是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突出将师生员工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处理的情况予以公开;四是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处理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第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与分工,机构职能与岗位职责。

第八条 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修改与废止情况。

第九条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条 学校对外合作重大项目及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政策法律依据与办事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调配、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人员聘任、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先晋级、住房分配、配偶调入等。

第十四条 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学生学籍管理,评先推优,奖、贷、助、减、免,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毕业生就业去向及就业制度与执行情况,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程序和结果等。

第十五条 招生和录取情况。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指标、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等。

第十六条 收费制度与执行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与大型设备招投标情况,维修、专项大修工程经费结算,基建、大修工程项目审计,基建施工检查验收和食品、药品、粮油等物资采购情况与结果。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与债权债务,重大项目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与效益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科技管理及学术交流。主要包括科研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分解,重大科研课题、项目申报及结果,产学研合作及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质量工程及教学研究立项等。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确定适宜的校务公开范围。按照内外有别、先后有序、分层推进等基本原则,围绕决策依据与权限、决策程序与结果等重要环节,实现校务渐次、全面公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各级组织活动或有关会议形式,通过公文、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橱窗、公告栏、校报校刊等媒介形式及时公布校务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和重大决策调研论证制度等制度形式,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畅通校情民意反映渠道,确保校务公开取得实效;通过新闻发布会,校领导接待日,设立专门电子信箱和意见箱,各类座谈会,公布监督、咨询与投诉电话等互动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交流、沟通信息,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施校务公开最基本最重要的载体。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中的重要作用,把学校重大决策、决定,重大改革方案,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按期召开教代会,报告学校有关情况。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重要事项,要召开教代会执委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校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各职能部门在进行校务公开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内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布;重要内容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公布;重大事项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

对于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定期进行公开;属于长期性工作的,分阶段进行公开;属于临时性工作的,随时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由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需提交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公开;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机关审核。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10日(最长不超过20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对不能公开或暂缓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校务公开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师生对校务公开的意见与建议。对师生员工提出的疑问和要求要及时答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以后应将结果再次公布,进一步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二十七条 校务公开,上级有公开时限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其他校务公开事项的时限,由公开单位依据公开事项的内容决定或提出,但不得少于3天。

二十八条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档案。各单位校务公开的公告或其他文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除本单位留存外,须报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领导与责任

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审定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工作,组织检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研究处理校务公开中的重要问题。

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公室,在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起草校务公开各种文件,筹办校务公开各种会议,汇总整理归档校务公开各种材料,协调处理和督办校务公开有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十条 实行校务公开责任制。学校行政主要领导为校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职能部门、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校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对于违反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信息的,公开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给组织造成损害并产生直接后果的,对按规定申请公开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党务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在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举报;对校务公开工作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公正、科学规范,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事宜进行评议和监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校务公开检查制度。校党务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对全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次检查。

三十三条 校务公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述职述廉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校务公开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并协调。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要按照本意见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院(部)务公开的具体办法,明确院(部)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负责人等,报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由校党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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